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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快播:逞一时口舌之快,得一世伤心之悔 | 法声昂“杨”⑤

  • 来源:上海杨浦
  • 时间:2023-02-03 10:46:41

为更好地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落地生根,奋力谱写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杨浦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杨浦区司法局,共同制作推出兼具热点时效性、法律服务性和法治思想性的专题普法栏目——《法声昂“杨”》,致力打造展示区域法治建设成就、展现区域法治文化成果的精品佳作。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期节目邀请到的嘉宾是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法学博士江朵律师,与大家共同探讨话题——名誉权侵害。

主持人:对于名誉权侵害,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及认定?

律师: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判断是否是名誉权侵权,主要还是有四个认定标准:

(1)有侵权行为

(2)侵权行为指向特定的主体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造成了损害后果

主持人:现实生活中有无典型案例可以分享?

律师:202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过涉互联网十大案例,其中有一个是涉及网络侵权。具体案情如下:

此类案件通常还涉及到的法条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在上述案例中,微信群用于物业服务和管理,微信群也是物业管理服务区域的组成部分。在由不同业主组成的微信群里公开侮辱他人,同样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群主在发现相关辱骂行为后,应积极阻止和防范此种辱骂行为的再次发生,否则,群主就有可能因为自身的不作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作为普通民众担任群主,是否也要尽到一样的注意义务?

律师:对于普通人日常聊天的微信群来说,我们不能要求群主尽到与本案中群主一样高的注意义务,但是需要尽到最低注意义务的判断和许可。我们要做到的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合理手段阻止损害扩大。比如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积极阻止和防范此种辱骂行为的再次发生。

如果我们在微信群中被他人辱骂,

发生了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形时,

应当如何维权呢?

律师解答:

我们可以按照以下三步来进行维权:

(1)确定侵权行为人。包含发表言论的主体,侵权内容的最初发布者、转载者、散布者,当然包括不作为的群主均属于侵权行为人;

(2)维权选择。作为受害者,在得知自己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之后,可以第一时间与侵权行为人取得联系,并及时化解纠纷,对于网络名誉侵权,可以第一时间联系网络运营平台固定证据并及时删帖、防止损害扩大化。如果仅凭自己的力量没有办法解决纠纷,请第一时间联系律师,无论是代为沟通还是律师函,都能够一定程度上进行止损;

(3)赔偿请求。名誉权的权利人可以主张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连续一个月刊登道歉信、书面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支付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支付对于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费用等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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